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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收房先交物业费”这样的流程合法吗?“收房先交物业费”这样的流程合法吗? “先签收楼同意声明书,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再拿钥匙,这是我们的老规矩了,所有业主都这么交房的。” 问题背景 在商品房交易实践中,从业主的角度出发,业主得先看看自己买的房子验看有没有问题之后才能够办收楼手续。但开发商制定的收楼程序往往是先签收钥匙、预缴物业服务费、水电周转金之后才由物业带领业主到自己的房子里边去验看。 ![]() 房博士律师团解析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交付房屋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义务,交付物业费则是《物业合同》中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的义务,两者义务并非在同一法律关系的合同中,所以物业不能把缴纳物业管理费和交房给钥匙捆绑到一起。虽然现实中,开发商和物业通常是母子公司关系,但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附带条件,否则,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以不交物业费拒绝交房给钥匙属于侵犯了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 其次,交房正确的程序应该是:物业部门查看业主身份资料——引领业主前去验楼——业主提出验收意见——开发商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业主再次验收合格——缴纳相关的费用——办理楼宇交接书——签收钥匙。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先收物业费再交钥匙的做法,显然倒置了程序,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对自己有利、对业主不利的收楼程序。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来履行。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制定收房条件和收房流程,买受人有权拒绝按照出卖人制定的流程收房,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属于开发商逾期履行合同中的交房义务,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小结 业主必须要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才能够交房。这完全是开发商自己制定的对自己有利的程序、霸王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业主可以明确拒绝,必要时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若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还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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