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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夫妻协议约定房产加名,是赠与还是财产协议?案情简介 ![]() 小红和小明在结婚后签订一份《协议》,约定: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欺骗;2、现丈夫小明名下婚前天河区××小区302房,需在2008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小红的名字,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010年5月,小红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要求确认3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归其所有。 法院裁判 ![]() 双方关于离婚没有争议,关于案涉302房,小明主张其与小红签订《协议》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小红,但因未办理过户,故其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该房屋仍应属其个人所有。但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现小明与小红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可。基于此,302号房应按协议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属于赠与行为,小明不能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 律师说法 ![]() 根据法院判决来看:如果夫妻双方仅口头约定要在房产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但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该行为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财产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就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约定来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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