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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及调整方法?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当事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予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

二、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三、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要确定符合案件具体情况的违约金数额,关键在于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调整违约金,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不宜简单武断。

首先,从文义上理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违约造成的损失”是本条法律规定中最为明确的衡量标准,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此为基础。

其次,一个履行接近完成的合同和一个刚刚开始履行的合同,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影响显然不同,所以合同履行情况也应作为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

再次,违约金既有补偿性质也有惩罚性质,具体是惩罚性占的比例大还是补偿性所占的比例大,主要看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最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预期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法院调整违约金时,要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最终确定适当的违约金。

2、“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辅助性适用标准,法律实务中适用该规定时应当分清主次,避免本末倒置。

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了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可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但是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如果全部按照这个比例一刀切,则过于简单粗暴,非常可能在个案中造成不公。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以前款规定的综合考虑为主,以“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比例为辅,秉承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确定违约金数额,而不能生搬硬套机械适用。

四、在诉讼过程中,违约方应当明确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一般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减少违约金数额,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请求,则视为放弃了此项权利。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违约方应当明确提出减少过高违约金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违约方认为自己没有违约时,也应当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提出减少请求,表示方式可为:即便违约成立,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如果违约方仅主张没有违约而不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一旦相关主张未被采纳,就失去了请求减少过高违约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