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原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及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5年,2000年改制更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至今已存续30年。本所总部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层全层,办公面积逾千平方米,并在银川设有分所。
经过三十年的辛勤耕耘发展,我所先后获得了“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已成为一家广东地区高层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所内形成了多门类、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工作体系,能够为各界人士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我所业务范围不仅广泛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收购兼并、境内外投融资和海外上市等领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更以代理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见长。
我所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南粤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山城市商业银行、广东发展分行广州分行以及多家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了涉及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金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涉诉讼案件。
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计200余人,其中合伙人与聘用律师130余人,近半数执业年限超过10年。我所执业律师大多数毕业于国内外著名大学的法学院,他们熟悉中外法律和操作实务。事务所在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个人能力的同时,更强调集体的智慧和经验,强调律师间的合作和各部门的协作,强调团队作战能力。注重事务所品牌的铸炼与塑造。
我所服务记录及服务信誉良好,自成立以来,我所及我所律师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亦未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机关的处罚。自成立至今没有因法律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赔偿的记录。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合伙人会议为事务所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事务所的任何事务,并由其选举管理委员会具体成员;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务所事务的具体执行、管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受合伙人会议的监督。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健全的业务收结案制度。事务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组成一个律师团队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在该律师团队中,将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具体负责该客户业务执行与监督工作,并指定一定数量的律师负责客户业务的具体经办,客户可指定律师负责其业务的具体经办(如遇指定律师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事务所将调配本所对业务熟悉的律师协助被指定律师经办业务)。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健全的业务质量跟踪制度。案件办理期间,事务所将不定期以回访方式跟踪经办律师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学习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事务所每周都有固定的业务学习时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将召集专门会议,由相关领域的资深律师予以集体会诊,以期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有效的错案追究制度,并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于因本所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予以赔偿,并对当事律师予以内部惩戒。
法律顾问业务:为客户提供常年综合性法律服务。
证券法律事务:公司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兼并与收购、可转债和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等的策划、法律论证、法律审查、法律文件制作诸事务。
风险投融资法律事务:为风险投资人、投资机构提供项目法律评估、尽责调查、投资策划、投资企业制度策划及建立、风险投资退出等法律服务;为高科技企业风险融资提供方案策划、机制建立、融资包装、制作商业计划书等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改组、破产、清盘、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金融法律业务: 银团及银行贷款、项目融资和租赁;各类贷款的信用担保与抵押担保;金融机构资产清理清收、不良资产的处置、各类债券、基金的发行。
涉外及国际商务、投资法律事务:国际贸易合同谈判,大型投资项目的策划、法律及投资环境评估、资信调查、谈判、起草合同等有关文件。
房地产法律事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建筑装饰工程法律事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融资、担保、抵押等法律事务。
海事、商事法律事务:码头建设、船舶建造、海上客货运输、租船、船舶碰撞、海上救助、海上保险、海洋污染、船舶扣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有关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商标申请、续展、转让、使用许可法律事务及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权的申请、保护、转让、使用许可法律事务及侵权纠纷的处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使用、许可法律事务及侵权纠纷的处理等。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代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商事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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